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逐项核查论证,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拟购买的资产为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 6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
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本次发行股份并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交易各方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
示。
3、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且该等
出售方已经向公司作出相关承诺。
4、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重组完成后,
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完整性。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5、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有
利于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并增强抗风险能力。
6、标的资产的出售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组实施前,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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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曾金辉、深圳市若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的各项规定。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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