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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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30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本次拟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7,000 万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

然人等合计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

东方集团承诺以 1 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集团为东方电缆控股股

东,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本次拟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7,000 万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

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

东方集团承诺以 1 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集团为东方电缆控股股

东,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与东方集团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2016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

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夏崇耀

注册号:9133020614430963X9

成立时间:2000 年 9 月 15 日

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工产品、塑料原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

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检测、咨询及仓储服务;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投资管理;煤

炭的批发(无储存);化工产品、燃料油、铁矿石、贵金属、有色金属、初级农产品的

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东方集团拟以 1 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1.54元/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前,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定价基准日,则相应调整发行底

价。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

价格相同。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四、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 年 7 月 4 日,东方电缆(甲方)与东方集团(乙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1.54元/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新的定价基准日,则相应调整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

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

价格相同。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3、认购数额: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认购股份数量=1亿

元/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

(三)保证金、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1、保证金: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人

民币伍佰万元)的保证金。如乙方按照本协议条履行了缴款义务,该保证金由甲方返

还乙方或以该定金冲抵乙方应付甲方款项。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缴款义务,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股款支付时间:认购价款将由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后根据甲方

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甲方主承销商(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

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股票交割: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票认购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聘请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办理将新股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四)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

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限售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满

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

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参与

认购,则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资

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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