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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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2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 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坚

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建立更加科学、稳定、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实现股

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二、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1、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

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7、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

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方式审议通过。

8、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四、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实施,修订时亦同。

如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现行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予以终止。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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