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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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

内容如下:

一、 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建立更加科学、稳定、合理的

投资者回报机制,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二、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1、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

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7、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

8、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四、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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