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股份: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04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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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富祥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 227 人变更为 197 人,授予股

票总量由 332 万股调整为 289.1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由 312 万股调整为 269.15 万股,预留股票总量 20 万股数量不变。

经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对象中

刘智敏先生被任命为公司财务总监,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授予股数未发生

变化。因此,刘智敏先生的授予股份将遵循《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公司高管减

持条例进行减持。

监事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

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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