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我们对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
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修订)》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述规定
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