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等相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最
迟应当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并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由于公司聘请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在立案调查期间,中国
证监会暂不受理西南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考虑到即便目前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新的独立财务顾问难以在短期内完成对重组各项事宜的尽职调查并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因此通过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亦不能如期推进本次重组。
经审慎研究,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
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铜峰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