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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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369 号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肖爱华律师和许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更正补充公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

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

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公

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2016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分别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更正补充

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更正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于 2016 年 7 月 4

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 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的 9:15-15:00。《股东大会通知》及《更正补充公告》

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未能在上一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的原因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郭明星先生主持。股东进行网

2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更正补充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487,355,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739,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3,491,094,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4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3,886,4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038,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0,790,88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反对 10,211,69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国际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28,006,218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反对 7,208,4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弃权 92,3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

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0,09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6%;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

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国际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27,819,318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反对 7,395,3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弃权 92,3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

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3,19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反对 7,39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3%;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

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国际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28,006,218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反对 7,208,4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弃权 92,3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

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0,09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6%;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7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北京京能源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

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国际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28,006,218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反对 7,208,4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弃权 92,30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

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0,09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6%;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3,794,17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946,08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反对 7,208,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弃权 92,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8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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