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上海新大洲恒阳食品
销售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拟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新大洲恒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我们审阅了关联交易的有关资
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投资双方按出资金额占总
投资额的比例确定持股比例,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
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严天南: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王树军:
201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