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鑫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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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本保荐机构”)作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帆鑫富”)募集

资金使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亿帆鑫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11 号文核准,亿帆鑫富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完成了公开增发人民币 A 股 2,932 万股的发行和上市工作,该次公开

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25.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01.52 万元。

2015年9月15日,亿帆鑫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亿帆鑫富将2009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年产20,000吨全生物降解材料(PBS)项目”由亿帆鑫富实施变更为由全资子公

司杭州鑫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科技”)实施。

2016年3月29日,亿帆鑫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成母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的议案》。内部资产重组剥离完成后,亿帆鑫富

募集资金由亿帆鑫富转移到鑫富科技(其中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实际出资至鑫富科技,并存储于鑫富科技新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帐户中)。亿帆鑫富、鑫富科技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临安支行”)

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鑫富科技在浦发银

行临安支行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亿帆鑫富于2015年7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亿帆鑫富

继续使用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临时)会议批准之日起(即2015年7月3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16年6月29日,亿帆鑫富已将上述资金归还,且已实际出资至鑫富科技,并存储于

鑫富科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9,167.79万元。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亿帆鑫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年产2万吨全生物降解新材料

(PBS)项目”已完成年产13,000吨设计生产能力的建设,现由于该项目所处生产

厂区仍被列入政府搬迁改造名单,而该项目仍处于搬迁方案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因

此,在该项目搬迁调整前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充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

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亿帆鑫富计划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亿帆鑫富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亿帆鑫富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未进行

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

券投资或风险投资。亿帆鑫富保证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016 年 7 月 4 日,亿帆鑫富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6 年 7 月 4 日,亿帆鑫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通过查阅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对亿帆鑫富以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

过 12 个月;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利益的需要。亿帆鑫富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对亿帆鑫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沈敏明 尹永君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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