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5 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1、列入《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
亲属;亦无公司监事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
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