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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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顺利进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企业愿景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了体现企业与员工共享的公司价值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
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解锁期 不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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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解锁期 不低于 20%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解锁期 不低于 30%
以上“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净利润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公司必
须切实执行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具体措
施。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
反之,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这部分标的
股票可以递延到以后年度,以后年度达到解锁条件时解锁。第三个解锁期内,如
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解锁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
本期限制性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进行回购后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 三档,对应的
考核结果如下:
A B C
等级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锁比例 100% 7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上,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
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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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锁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
及数量。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
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依据。
十、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 董事会办公室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
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统一销毁。
十一、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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