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所涉相关问题
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電話: 86755- 83517570 傳真: 86755- 83515502
中國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楼C 郵編: 518034
電子郵件: shenzhenfs@tongshang.com 網址: www.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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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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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索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索菱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出
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下称“《重组问询函》”)所
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本次交易相关
各方以及相关当事人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重组问询函》
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已得到了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
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
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
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其不存在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应提供而未提
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向本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
所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同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来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呈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同意索菱股份部分或全部在《重组问询函》回复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索菱股份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出具,仅供索菱股份答复《重组问询函》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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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问询函》问题 3
预案披露,在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如因发生签署《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
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
争、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未实现承诺利润时,交易各方可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数额及/或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予以调整。请对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自查上述业绩补偿数额
调整的合规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6 年 6 月 13 日,索菱股份分别与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旗通信”)
及其全体股东、武汉英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英卡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
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统称“《购买资产协
议》”)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以下统称“《业绩补偿协议》”)。两份《购买资产协议》均包含有在不可抗力条件下业
绩补偿承诺可能变更的内容,两份《业绩补偿协议》的第 6.3 条均对“补偿数额的调整”
作出了约定。2016 年 6 月 21 日,索菱股份在依法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中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
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不
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中国证监会的上述问答发布前,索菱股份股东大会尚未召开会议审议《购买资产协
议》和《业绩补偿协议》,因此,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事项应适用中国证监会的上述问
答。
鉴于此,索菱股份已经分别与三旗通信及其全体股东、英卡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签署
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各方在前
述两份补充协议中同意,基于中国证监会的上述问答,两份《业绩补偿协议》的第 6.3 条
(即“补偿数额的调整”条款)应予停止执行并解除;各方确认,受限于中国证监会的
监管要求,各方不再谋求该条款内容的替代方案;各方确认,如《购买资产协议》和《业
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与所应适用的中国证监会不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指导意见不
符,与之相冲突或相违背的条款直接停止执行并予以解除;各方在停止执行《购买资产
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相关条款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各方应本着公平、
互利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被停止执行条款的目的和用途
寻求可执行的替代方案(如可行),尽其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或限制对其他各方造成的
损失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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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两份补充协议使得《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不可抗
力条件下业绩补偿承诺可变更的内容,以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第 6.3 条(即“补偿数额
的调整”条款)被停止执行并解除,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上述问答规定。《购买资产协议》
和《业绩补偿协议》均不存在其他可执行的允许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条款。
《重组问询函》问题 4
请结合三旗通信和英卡科技近三年股权转让及增减资情况,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
及增减资的原因、股份支付情况、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并说明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交
易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三旗通信历次股权转让及增减资的原因、股份支付情况、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及三旗通信的确认,三旗通信自 2006 年成立以来,存在八次股权
转让,三次增资以及二次减资。2016 年 6 月 21 日,索菱股份在依法披露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已经对三旗通信的历史沿革进行
了披露。
(1) 三旗通信历次股权转让及增减资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a) 2009 年 4 月,龙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龙旗有限”)向西安龙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通投资”)转让三旗通信 30%股权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转让原因为三旗通信拟将龙通投资作为管理层持股平台,
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彼时龙通投资的股东为涂必勤(50%)和汤肖迅(50%)。本次转
让以三旗通信截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 59,885,774.83 元作为定价依据,
作价合理。
b) 2009 年 12 月,龙通投资分别向上海展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展旗投资”)、
上海旗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旗旌投资”)转让三旗通信 15%股权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转让原因为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将管理层持股
平台从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本次转让以龙通投资于 2009 年 4 月受让股权的成本价
格(1,800 万元)扣减其持股期间获取的分红额(600 万元)后作为定价依据。本次转让
由于是出于税收考虑变更持股平台的组织形式,故以原投资成本作为定价依据,作价合
理。
c) 2010 年 2 月,江苏鹏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鹏力通信”)、北京华商盈通投
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商盈通”)及深圳半岛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基石创投”)
向三旗通信增资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增资的原因是为引入财务投资人,按本次增资后三旗通
信估值 6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本次增资的价格由新增股东根据三旗通信的经营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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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前景和未来规划,经过与三旗通信原有股东充分协商,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作价
依据,作价合理。
d) 2012 年,鹏力通信、华商盈通及基石创投向龙旗有限转让其所持的上海三旗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旗股份”,由三旗通信整体变更设立)全部股份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转让为财务投资人退出三旗股份,原因为彼时三旗股份
业绩出现下滑,独立上市可能性较低。本次转让按三旗股份的股东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
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依据。协议约定“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若三旗通信未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 IPO 或借壳申请,投资人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期间
可要求三旗通信按照投资金额以年息 9%(计息期间为投资人获得三旗通信股权起至 2011
年 12 与 31 日,含三旗通信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分红部分)计算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三
旗通信股权”。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交易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年息并经各方协商的
计息期间进行定价。综上,财务投资人在综合考虑投资成本、投资收益、投资期望及持
股时间的基础上,与三旗股份股东自主协商确定转让价格,该等转让价格合理。
e) 2013 年 9 月,龙旗有限从三旗通信减资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减资原因为龙旗有限看好智能手机的发展,拟回收资金
重点发展智能手机业务;本次减资参考三旗股份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值约 1.9272 元,按每股净资产 1.9613 元减资 13,337 万元,减少股本 6,800 万股。鉴
于本次减资参考三旗股份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且经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因此作价合理。
f) 2013 年 11 月,龙旗有限向龙旗(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旗实业”)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转让的原因为龙旗有限和龙旗实业均为龙旗控股有限公
司(下称“龙旗控股”)全资子公司,龙旗控股出于内部业务整合需要,决定将拥有的三
旗股份的权益在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 1 元。鉴于属于龙旗控股全
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龙旗控股在三旗股份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故作价合理。
g) 2014 年 9 月,龙旗实业向西安龙飞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龙飞软件”)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龙旗有限和龙旗实业均为龙旗控股全资子公司,本次转让的
原因为龙旗控股出于内部业务整合需要,决定将拥有的三旗股份的权益在全资子公司之
间划转。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 1 元。鉴于属于龙旗控股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龙
旗控股在三旗股份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故作价合理。
h) 2014 年 11 月,龙飞软件向展旗投资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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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转让原因为龙旗控股出于战略考虑,决定退出对三旗股
份的投资,进一步回收资金重点发展智能手机业务;本次转让参考三旗股份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每股账面净资产值约 2.783 元,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 3.2 元。以略高于三旗股
份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作价合理。
i) 2014 年 12 月,展旗投资向上海谦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谦怀投资”)
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以及 2015 年 2 月三旗股份向谦怀投资定向增发 200 万股
股份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该等转让和定增均源于三旗股份收购龙尚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下称“龙尚科技”),根据当时双方签署的双向投资协议,作为本次收购的条件,
三旗股份按龙尚科技的注册资本额(1,000 万元)的价格向上海尚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收
购龙尚科技的全部股权,展旗投资需向谦怀投资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同时三
旗股份需向谦怀投资定向增发 200 万股股份;谦怀投资当时拟作为龙尚科技管理层持股
三旗股份的持股平台。本次转让以展旗投资 2014 年 11 月受让 470 万股的投资成本为定
价依据,本次定增发行价格为每股 1 元。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龙尚科技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8,437,225.93
元;三旗股份认可龙尚科技在移动通信模块领域的技术研发能力,但龙尚科技市场拓展
能力较弱,为了实现资源整合,产生协同发展效应,三旗股份与龙尚科技拟以收购兼并
的方式开展业务资源合作,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商定并购方案及定价。因此,本次转让、
定增价格具有一定商业合理性。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后龙尚科技拟转与中国移动开展合作,根据龙尚科技、三旗
股份与中国移动的洽谈结果,三旗股份同意退出龙尚科技,因此谦怀投资于 2015 年 8 月
退出三旗股份,同时三旗股份将龙尚科技的股权转回上海尚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次
转回龙尚科技股权及谦怀投资退出三旗股份的价格均分别按照三旗股份收购龙尚科技的
价格和谦怀投资受让及定增入股的价格确定。因此,三旗股份并未因与龙尚科技的合作
终止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j) 2015 年 4 月,三旗股份向谦怀投资定向增发 200 万股股份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定增为针对龙尚科技未来拟新引入的管理层和技术人才
进行股权激励,预留激励份额。本次定增只是预留激励份额,直到下述 2015 年 8 月谦怀
投资以减资方式退出三旗股份时,都未实际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定增发行价格为每股 3.2
元,为参考三旗股份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账面净资产约 3.1678 元而定。因此,
本次作价合理。
k) 2015 年 8 月,谦怀投资减资三旗通信 870 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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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龙尚科技拟转与中国移动开展合作,根据龙尚科技、三旗股
份与中国移动的洽谈结果,三旗股份同意退出龙尚科技,谦怀投资作为龙尚科技管理层
的持股平台亦全部退出三旗股份;本次减资以谦怀投资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4 月获
得三旗股份 870 万股的投资成本(合计 2,344 万元)减资。因此,三旗股份并未因与龙尚
科技的合作终止造成直接利益损害,本次作价合理。
l) 2016 年 5 月,展旗投资向涂必勤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50%的股权;旗旌投资向涂必
勤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15%的股权、向黄飞明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25%的股权、向谦怀投资
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10%的股权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转让原因是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简化三旗通
信的股权结构层级及对核心员工进行长期激励,拆除原先展旗投资和旗旌投资持股平台,
增加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谦怀投资;本次转让参考三旗股份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每股
账面净资产值 3.056 元,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 3.077 元。因此,本次转让作价合理。
(2)股份支付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
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三
旗通信股权演变中关于涉及股份支付情况的具体内容如下:
a) 2009 年 4 月,龙旗有限将其持有的 30%三旗通信股权转让给龙通投资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龙通投资当时股东分别为涂必勤和汤
肖迅,分别持股 50%,其中涂必勤为当时三旗通信管理层,汤肖迅为龙旗有限管理层,
非三旗通信员工。本次转让后,涂必勤间接持有三旗通信 15%的股权。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和评估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
行了审慎讨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和评估师的意见,认为本次股权转
让中间接转让给涂必勤的部分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以公允价值进行股份支付的确认;由于当时财务人员对股份支付的财务处理理解不足,
三旗通信的财务会计报表未作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的规定;但是由于股份支付在扣减三旗通信净利润的同时相应增加三旗通信
的资本公积金,三旗通信的净资产不会因此而减少,故不会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标的的净资产及评估值。据此,三旗通信在 2009 年 4 月未进行股份支付确认的行为不会
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b) 2009 年 12 月,龙通投资将其持有的 30%股权分别转让给展旗投资和旗旌投资
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展旗投资当时合伙人分别为上海积勤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积勤投资”)(涂必勤的一人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认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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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 0.01%)、涂必勤(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 96.79%)和陈刚(有限合伙人,认
缴出资比例 3.2%);旗旌投资当时的合伙人分别为积勤投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
0.01%)、涂必勤(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 39.99%)和汤继平(有限合伙人,认缴出
资比例 60%)。其中陈刚为三旗通信的管理层员工,汤继平为龙旗有限的顾问,非三旗通
信员工。本次转让后,涂必勤间接持有三旗通信约 20.52%股权。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和评估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
行了审慎讨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和评估师的意见,本次转让中涂必
勤增加了间接持有三旗通信的权益且陈刚作为三旗通信员工持有三旗通信权益,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股份支付的确认,由
于当时财务人员对股份支付的财务处理理解不足,三旗通信的财务会计报表未作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但是由于股份支
付在扣减三旗通信净利润的同时相应增加三旗通信的资本公积金,三旗通信的净资产不
会因此而减少,故不会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净资产及评估值。据此,三旗
通信在 2009 年未进行股份支付确认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c) 2009 年 12 月,展旗投资成为三旗通信股东后,三旗通信在展旗投资层面对 29 名
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和评估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
行了审慎讨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和评估师的意见,本次实现对 29 名
三旗通信员工的股权激励,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以
公允价值进行股份支付的确认,由于当时财务人员对股份支付的财务处理理解不足,三
旗通信的财务会计报表未作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
份支付》的规定;但是由于股份支付在扣减三旗通信净利润的同时相应增加三旗通信的
资本公积金,三旗通信的净资产不会因此而减少,故不会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
的的净资产及评估值。据此,三旗通信在 2009 年未进行股份支付确认的行为不会对本次
交易造成影响。
d) 2014 年 11 月,龙飞软件向展旗投资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行了审慎
讨论,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的意见,展旗投资受让
的该部分股份拟作为对龙尚科技管理层的股权激励,鉴于龙尚科技管理层持股平台尚未
成立,遂先以展旗投资作为受让主体,后来作为龙尚科技管理层持股平台的谦怀投资成
立,展旗投资即将该部分股份转让给谦怀投资;鉴于该部分股份只是预留激励份额,直
到 2015 年 8 月谦怀投资以减资方式退出三旗股份时,都未实际实施股权激励,故本次无
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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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14 年 12 月,展旗投资向谦怀投资转让 470 万股三旗股份的股份以及 2015 年 2
月,三旗股份以 1 元/股的价格向谦怀投资定向增发 200 万股股份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行了审慎
讨论,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的意见,当时谦怀投资的
合伙人分别为:涂必勤(46.26%)和王焜(53.73%)和积勤投资(0.01%),谦怀投资虽
然拟作为被三旗股份收购的龙尚科技的管理层持股平台而成为三旗股份的股东,但直到
2015 年 8 月谦怀投资以减资方式退出三旗股份时,龙尚科技管理层从未进入谦怀投资间
接持股三旗股份;由于没有通过谦怀投资实际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故本次无需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f) 2015 年 4 月,三旗股份以 3.2 元/股向谦怀投资定向增发 200 万股股份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行了审慎
讨论,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的意见,当时谦怀投资的
合伙人分别为:涂必勤(46.26%)和王焜(53.73%)和积勤投资(0.01%);本次定增是
为了给谦怀投资将来拟引入的技术人才预留激励份额,但直到下述 2015 年 8 月谦怀投资
以减资方式退出三旗股份时,都未实际实施股权激励,龙尚科技管理层从未进入谦怀投
资间接持股三旗股份;由于没有通过谦怀投资实际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故本次无需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g) 2016 年 5 月,展旗投资向涂必勤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50%的股权;旗旌投资向涂必
勤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15%的股权、向黄飞明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25%的股权、向谦怀投资
转让所持三旗通信 10%的股权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行了审慎
讨论,根据三旗通信的说明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的意见,谦怀投资作为三
旗通信的员工持股平台,共计包括涂必勤在内的 23 名三旗通信的员工持有谦怀投资的份
额,本次谦怀投资受让股权(除黄飞明通过谦怀投资间接受让部分)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股份支付的确认,三旗通信承诺
将对本次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英卡科技历次股权转让及增减资的原因、股份支付情况、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经核查,英卡科技自 2014 年 6 月成立以来,存在一次增资,一次股权转让。2016 年
6 月 21 日,索菱股份在依法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中已经对英卡科技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披露。
根据英卡科技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英卡科技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股份支
付情况、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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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6 月,王明青向邹鋆弢转让英卡科技 15%的股权,董世超向魏翔转让英卡科
技 30%的股权,秦东方向邹鋆弢转让英卡科技 11%的股权。王明青、秦东方向邹鋆弢的
股权转让系创始股东的内部转让,董世超由于不看好英卡科技未来发展而以原投资成本
价向魏翔转让其持有英卡科技的全部股权,魏翔当时未在英卡科技担任任何职务,也未
在英卡科技领取薪酬。当时王明青、董世超、秦东方均未实缴其全部认缴出资,其中董
世超实缴 20 万元,王明青实缴 95,712.57 元,秦东方实缴 20 万元,本次转让中,董世超
将其全部股权以实缴出资额(20 万元)作价转让给魏翔,王明青和秦东方将其未实缴的
部分股权以 0 元对价转让给邹鋆弢(实缴义务由邹鋆弢承担),且当时英卡科技运营亏损,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约为 22 万元,故本次转让以实缴出资额为定价依据,
作价合理。
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机构与本次重组的申报会计师就本次股份支付问题进行了审慎
讨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会计师的意见,由于邹鋆弢为英卡科技创始股东,
本次王明青向邹鋆弢、秦东方向邹鋆弢的股权转让系创始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行为;魏
翔当时未在英卡科技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英卡科技领取薪酬,董世超向魏翔的转让行
为系转让双方的个人行为,故本次转让无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的规定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2)2015 年 10 月增资
2015 年 10 月,英卡科技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625 万元,其中冯曼曼投资 150 万元(37.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李魁皇投资 150 万元(37.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傅善平投资 100
万元(2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方芳投资 50 万元(12.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张雪芬投资
50 万元 12.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本次增资为引入财务投资人,按照投资英卡科技后估
值 2500 万元为作价依据。本次增资的价格由新增股东根据英卡科技的经营状况、发展前
景和未来规划,经过与英卡科技原有股东充分协商,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作价依据,
作价合理。本次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3、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交易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自三旗通信及英卡科技设立以来,其历次增减资和股权转让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方
内部管理、投资方战略调整、业务合作、减少股权结构层级或对核心员工进行长期激励
等需要,均符合当时的各自运营发展背景,具有一定合理性。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三旗通信 100%股权账面净资产值为 8,342.58 万元,以收益
法评估的标的资产预估值为 57,834.00 万元,预估值增值率为 593.24%。英卡科技 100%
股权账面净资产值为 862.80 万元,以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预估值为 12,686.00 万元,预
估值增值率为 1,370.33%。本次预估结果按收益法确定,三旗通信 100%股权初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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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为 59,000.00 万元,英卡科技 100%股权初步确定的交易价格为 12,686.00 万元。
相比历史上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增值,主要是由于本次交易的性质为控股权收购,本次
交易完成后,三旗通信和英卡科技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委派董事、财务总
监参与日常运营管理,且本次交易中存在业绩承诺、盈利承诺补偿、股份锁定期、任职
期限等对三旗通信、英卡科技主要股东的约束和限制条款。历次交易作价与本次交易在
交易条件、交易性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两次交易价格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和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三旗通信和英卡科技历次股权转让及增减资的作价依
据合理。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增减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差异,较前述历次股权转让
和增减资的价格均高,主要是由于本次交易为控股权转让,而且考虑到当前三旗通信和
英卡科技的业务发展态势、本次交易中的业绩承诺、盈利承诺补偿、股份锁定期、任职
期限等交易条件因素,本次交易作价与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
性。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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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
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
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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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陆晓光 袁乾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燕华
2016 年 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