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0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
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4日下午14:30
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4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3日15:00至2016年7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0,336,3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376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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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72,6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71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人共计3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7,663,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59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3人,代表公
司股份77,663,6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6590%。
3、公司1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
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昊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336,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66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9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189,836,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66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9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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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裴昊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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