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二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
对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
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现就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建立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
法》,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
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
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独立董事签字: 吴大军
马卫国
罗玉成
201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