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ANHUI All-BRILLIANT LAW FIRM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朱世贾、胡开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基于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证
券交易所要求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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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发布了《茂业通
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通知,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
(二)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14:00 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
海阳路 200 号秦皇岛丽都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9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日期和
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3:00;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为: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当日下午 1:00 至 3: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
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3126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653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99002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9187%;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2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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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5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
出,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前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八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423559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现场投票加网络
投票之和,下同)的 97.7912%;
反对股份 1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3%;
弃权股份 7776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5%。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423559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2%;
反对股份 1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3%;
弃权股份 7776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5%。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423559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2%;
反对股份 1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3%;
弃权股份 7776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5%。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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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 421848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63%;
反对股份 350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2%;
弃权股份 7776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5%。
5.《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423559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2%;
反对股份 17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3%;
弃权股份 7776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5%。
6.《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费
自力(女)、王斌、陈国平、钟鹏翼、卢小娟(女)、柳攀、郭瀚所得赞成票比
例由高到低差额选取前 6 名当选。经统计,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
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的表决结果:同意 355656682 票;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费自力(女)的表决结果:同意 370925535 票;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斌的表决结果:同意 834037 票;
(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国平的表决结果:同意 374677943 票;
(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钟鹏翼的表决结果:同意 355010031 票;
(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小娟(女)的表决结果:同意 358580337 票;
(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柳攀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64525 票;
(8)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瀚的表决结果:同意 378093133 票。
其中,刘宏、费自力(女)、陈国平、卢小娟(女)、柳攀和郭瀚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7.《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大
鸣、 刘宁、廖南钢、徐小伍所得赞成票比例由高到低差额选取前 3 名当选。
经统计,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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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大鸣的表决结果:同意 39177360 票;
(2)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宁的表决结果:同意 546833538 票;
(3)独立董事候选人廖南钢的表决结果:同意 340776884 票;
(4)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小伍的表决结果:同意 336585584 票。
其中,刘宁、廖南钢和徐小伍 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8.《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陈哲元、毛琳娜(女)、吕晓清(女)、谢海燕(女)所得赞成票比例由高到低差
额选取前 2 名当选。经统计,各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陈哲元的表决结果:同意 544872695 票;
(2)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毛琳娜(女)的表决结果:同意 169117133
股;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吕晓清(女)的表决结果:同意 311028
票;
(4)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谢海燕(女)的表决结果:同意 544847603
票。
其中,陈哲元和谢海燕(女) 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经核查,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提案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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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世贾
负责人:朱世贾 胡开梁
二 0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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