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名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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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03 号文核准,

并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1,66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

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

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

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Sunmun Technology Co., Ltd.

5,000 万元(发行前)

注册资本

6,667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吕仕铭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11 日

住 所 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

邮政编码 215337

互联网网址 www.smcolor.com.cn

电子信箱 smkj@smcolor.com.cn

董事会秘书 王岩

电 话 0512-57667120

传 真 0512-57667120

危险化学品的其他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不得

储存);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调色体系、色卡产品开发、销售;水性

经营范围 色浆生产、销售;水性涂料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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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色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26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是国内色浆研发、生产和销售领域的领先企业,主要产品为环保型、超

细化水性色浆。公司在提供色浆产品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色彩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生产的水性色浆为环保型产品。公司生产的水性色浆以水为介质,不含

APEO 和甲醛,VOC 和重金属指标极低,环境污染极小。公司通过规模化、专

业化生产,提高颜料使用率并减少废水排放。与自磨色浆相比,公司每生产 1

吨商品化色浆,将会减少 5-10 吨废水排放,废水排放减少 50%以上。公司生产

的纤维原液着色色浆改变了下游纺织行业的传统染色工艺,降低了能源和水资源

的消耗,减少了水污染。

公司生产的水性色浆为超细化产品。公司生产的水性色浆中颜料颗粒平均粒

径小于 500 纳米(0.5 微米),远低于 20-25 微米的行业标准。部分产品颜料颗粒

平均粒径小于 100 纳米(0.1 微米),达到纳米级色浆水平。公司生产的超细化

及纳米级色浆在着色强度、颜色纯正度、鲜艳度以及产品均一性和稳定性等方面

具有明显的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国内色浆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

涂料、乳胶、造纸、皮革、纺织和墨水等多个行业,在建筑涂料色浆、乳胶色浆

和造纸色浆等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具备提供全面色彩解决方案能力的企业,拥有测配色

软件、机用色浆及调色一体化系统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色

浆、测配色软件、色卡、配色技术服务及调色相关设备等在内的色彩整体解决

方案。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096 号《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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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 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合计 173,412,562.80 127,938,752.95 103,530,479.37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5,689,708.05 105,203,654.95 78,292,794.35

资产总计 319,102,270.85 233,142,407.90 181,823,273.72

流动负债合计 27,270,224.48 37,428,476.81 15,687,385.98

非流动负债合计 63,680,000.00 15,350,000.00 5,420,000.00

负债合计 90,950,224.48 52,778,476.81 21,107,385.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8,152,046.37 180,363,931.09 160,715,887.7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19,102,270.85 233,142,407.90 181,823,273.7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24,873,636.59 204,940,879.54 165,688,245.23

营业利润 62,683,162.73 51,549,151.05 41,877,985.90

利润总额 64,421,542.93 51,949,307.16 46,150,951.67

净利润 55,288,115.28 44,648,043.35 39,651,672.86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797,004.02 25,602,735.31 20,203,689.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366,613.05 -31,514,828.17 -28,087,311.4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126,300.10 -1,568,213.64 -9,510,988.0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560,228.09 -7,489,303.58 -17,413,348.60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6.36 3.42 6.60

速动比率 5.34 2.59 5.3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1.47% 19.38% 11.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56 3.61 3.21

(元/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0.21% 0.16% 0.14%

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比例

财务指标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1.52 12.69 15.57

存货周转率(次/年) 4.23 4.45 5.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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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7,086.46 5,841.87 5,139.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528.81 4,464.80 3,965.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5,381.05 4,420.47 3,601.97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62.32 60.41 140.6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1.18 0.51 0.40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79 -0.15 -0.35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1,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6,667 万股。

1、发行方式: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667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中签率

为 0.0203608772%,有效申购倍数为 4,911.37975 倍。

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量为 40,55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4%。

2、发行价格:18.5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募集资金总额:30,922.85 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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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资金净额:28,146.75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444 号《验资报告》。

5、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4 元(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6、发行后每股收益:0.81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以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吕仕铭承诺:自世名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

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世名科技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内该等股份所孳

生的股票也同样锁定。

在本人担任世名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吕仕铭之妻王敏承诺:自世名科技股票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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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

的世名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世名科技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内该等

股份所孳生的股票也同样锁定。

在吕仕铭担任世名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吕仕铭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股份;如吕仕铭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吕仕铭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吕仕铭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吕仕

铭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吕仕铭在世名科技职务的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法人股东世名投资承诺:自世名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世名科技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内该等股份所孳生的股

票也同样锁定。

在吕仕铭担任世名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吕仕铭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股份;如吕仕铭在世名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吕仕铭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名科技股份;如吕仕

铭在世名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自吕仕铭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世名科技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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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不因吕仕铭在世名科技职务的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法人股东华泰紫金合伙:自世名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名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世名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内该等股份所孳生的股票也同样锁

定。

华泰紫金合伙所持世名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30%,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要求。

(5)公司法人股东红塔创新承诺:自世名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名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世名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内该等股份所孳生的股票也同样锁

定。

红塔创新所持世名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 50%的该等

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

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要求。

(6)公司法人股东上海成善承诺:自世名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名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世名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内该等股份所孳生的股票也同样锁

定。

上海成善所持世名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减持所持世名科技不超过 50%的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

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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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王玉婷、万强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至其或其关联方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内,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若其或其关联方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其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或其关联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敏、胡艺民、陈今、邵煜东、王岩、

杜长森及其关联方陈凯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至其或其关联方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内,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或其关联方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申报离职的,离

职后半年内,其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或其关联方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0)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敏、陈今、邵煜东、王岩、

杜长森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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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仕铭、王敏以及总经理陈敏承诺:本人于股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世名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世名科技所有,其将在获得

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划入世名科技指定的账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世名

科技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世名投资承诺:本公司于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

有/控制的世名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世名科技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划入世名

科技指定的账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世名科技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世名科技并予以公告,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3)华泰紫金合伙承诺:本基金所持世名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

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减持当期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的 1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若拟减持世名科技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世名科技并予以公告,并承

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红塔创新承诺:本公司所持世名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不超过 50%的该等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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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若拟减持世名科技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世名科技并予以公告,并承

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上海成善承诺:本企业所持世名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

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所持世名科技不超过 50%的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若拟减持世名科技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世名科技并予以公告,并承

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6,667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1,667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四)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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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

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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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

人资源的制度 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

利益的内控制度 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

12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事项 安排

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构进行事前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

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

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可要求发行人或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交所规则以

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

当事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

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艾华、冷鲲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021-68824642 010-85130588

传 真:021-68801551 010-6518522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13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请予批准。

14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 华 冷 鲲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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