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相关议案已获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具有可行性。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即 2016 年 7 月 4 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9.78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发行价格定
价方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的审议过程中,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的控
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控
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按照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认购价格客观、公允。该关联交易
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相关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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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对各议案的表决
结果。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铁军 毛家仁 张仁
201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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