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 2016-021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对于持
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
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0.022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5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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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6,192,1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25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 5,654,802.88
元 (含税)。
4、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0.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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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
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
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
元。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
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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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
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A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
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
(5)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2、除上述 1 家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
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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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7 号时代大厦 12 楼
联系电话:0411-82357756
传真:0411-827980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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