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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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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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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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提交
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
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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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
致。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
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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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
则:
(一)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和股东大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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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市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
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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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应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
满足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人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
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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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产品
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
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按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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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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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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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及年度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
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
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
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四十三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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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至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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