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或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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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或子公司向全资子公

司中航资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航资本”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公司或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中航资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中航资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资本国际”)的发展,

公司或子公司拟向中航资本国际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2016 年度累计担保金额

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2017 年度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上述担

保系为满足中航资本国际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

况。

中航资本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国际化投融资平台,旨在构

建为以航空产业为特色的国际化金融服务平台,自成立以来,中航资本国际积极

拓展境内外直投等各类业务,目前已有一定的项目储备,为满足业务需要,需要

按照项目需求筹集低成本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但因中航资本国际成立时间较

短,资本金金额不高,在境外市场知名度较低,缺乏外部认可,靠本身信用筹集

资金困难很大。借鉴香港中资金融机构在经营初期都得到国内母公司的担保等增

信支持的经验,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其提供担保支持。

公司或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航资本国际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保障公

司利益,风险可控。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或子公司为中航资本国际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其目的

是满足中航资本国际发展需要,有利于中航资本国际开展业务、获得低成本融资、

实现发展战略。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或子公司向全

资子公司中航资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

陈 杰 贺 强 刘纪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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