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审议了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议案》,现就
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转让参股公司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恒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富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并退出上海晟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有利于公司尽快收回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由双方
协商确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鉴于此,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章):黄健、颉茂华、王涛
201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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