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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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审议了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议案》,现就

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转让参股公司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恒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富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并退出上海晟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有利于公司尽快收回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由双方

协商确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鉴于此,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章):黄健、颉茂华、王涛

2016 年 6 月 30 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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