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对曹玫女士的
简历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
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曹玫女士具备所任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
职资格,未发现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
形,亦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曹玫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力、梅慎实、刘江、胡恒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