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盛: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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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 2016-029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获得由关联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供的三笔

人民币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利率为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 3 笔委

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9.4752 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经公司八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7月9

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以下简称“中

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方,以

下简称“中海财务”)、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同号WD115010F),根据此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

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一年期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

民币11 亿元,借款期限: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9日,借款利率

为4.85%(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5%)。截止2016

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

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委托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2、经公司八届二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

25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

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同号

WD115016F),根据此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

部提供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 亿元,借款期限:2015

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4.60%(当时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60%),截止2016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人民

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委托借款

1

的关联交易公告》。

3、经公司八届二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12

月9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

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

同号WD115020F),根据此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

管理部提供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 亿元,借款期限:2015

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4.35%(当时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截止2016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人民

币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委托借款

的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人民币9.4752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

借款将陆续于2016年6月30日、7月9日到期,为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

资金压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3笔委

托借款展期。经友好协商,2016年6月30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

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

订了2份《补充协议》,以上协议三方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中的2

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

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

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剩余1笔将于2016年7月9日到期(借款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

的委托借款的补充协议预计将于2016年7月9日签署,期限将同样延长

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同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

均按年息4.75%执行。

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

人民币9.4752万元(借款总额9.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

司承担。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是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海运”)的下属机构,中海财务是中国海运控股的下属公司,中国

海运持有公司 8.91%股份,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

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中国海运资金管理

部、中海财务的关联交易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2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是中国海运的下属机构,中海财务是中国海

运控股的下属公司,中国海运持有公司 8.91%股份,中国海运资金管

理部、中海财务均为公司关联方。

2、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700 号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8 号

注册资本:69.20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沿海、远洋、国内江海直达货物运输、集装箱运

输。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码头与港口的投资;船舶租

赁及船舶修造;通讯导航及设备,产品的制造与维修;仓储,堆

场;集装箱制造,维修,销售;船舶及相关配件的销售;钢材的销

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通讯信息服务。

(2)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 号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吉贵

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

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

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

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除外)。

主要股东为中国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其中公司出资 3000 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 5%。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5年,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

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

3

币9.4752 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借款将陆续于2016年6月30日、7

月9日到期,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

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

按年息4.75%执行。

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

人民币9.4752万元(借款总额9.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

司承担。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

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 2 份《补充

协议》(合同号分别为 ZQ116001、ZQ116002)。

1、协议签署方: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务、公司

2、2015年,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

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3份《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同号分别为WD115010F、WD115016F、WD115020F),根据

上述3份《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

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

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4752 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借款将陆续

于2016年6月30日、7月9日到期,以上协议三方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

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中的2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

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

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

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3、原《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合同号分别为WD115016F、WD115020F)

载明的其他条款不变,继续有效。

4、《补充协议》(合同号分别为 ZQ116001、ZQ116002)自各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剩余1笔将于2016年7月9日到期(借款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

的委托借款的补充协议预计将于2016年7月9日签署,期限将同样延长

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同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

均按年息4.75%执行。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

计为人民币9.4752万元(借款总额9.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

由公司承担。

4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尚未归还关联方的委托借款合计人民币 9.4752 亿元予以

展期。

本次委托借款展期是公司的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

而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将委托借款展期,

能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资金压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公司

有利。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 3 笔委托借款的期限

在原基础上延长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

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 4.75%执行。中海财务收取的委托贷款手续费

由公司承担。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与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

务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司现有董事 7 名,7 名董事

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对此项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

中,杨吉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 6 名非关联董事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毕文瀚、刘蕾、周斌 3 名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了此项关联

交易,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项关联交易提案已经公司所有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并已经

依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履行了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可以使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将委托借款展期,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根据该项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5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获得由关联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供的三笔人

民币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 3 笔委托借款余

额合计为人民币 9.4752 亿元。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补充协议》(合同号分别为 ZQ116001、ZQ116002)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七月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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