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 2016-029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获得由关联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供的三笔
人民币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利率为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 3 笔委
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9.4752 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经公司八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7月9
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以下简称“中
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方,以
下简称“中海财务”)、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同号WD115010F),根据此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
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一年期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
民币11 亿元,借款期限: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9日,借款利率
为4.85%(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5%)。截止2016
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
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委托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2、经公司八届二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
25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
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同号
WD115016F),根据此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
部提供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 亿元,借款期限:2015
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4.60%(当时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60%),截止2016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人民
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委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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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公告》。
3、经公司八届二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12
月9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
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
同号WD115020F),根据此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
管理部提供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 亿元,借款期限:2015
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4.35%(当时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截止2016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人民
币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委托借款
的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人民币9.4752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
借款将陆续于2016年6月30日、7月9日到期,为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
资金压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3笔委
托借款展期。经友好协商,2016年6月30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
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
订了2份《补充协议》,以上协议三方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中的2
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
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
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剩余1笔将于2016年7月9日到期(借款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
的委托借款的补充协议预计将于2016年7月9日签署,期限将同样延长
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同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
均按年息4.75%执行。
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
人民币9.4752万元(借款总额9.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
司承担。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是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海运”)的下属机构,中海财务是中国海运控股的下属公司,中国
海运持有公司 8.91%股份,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
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中国海运资金管理
部、中海财务的关联交易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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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是中国海运的下属机构,中海财务是中国海
运控股的下属公司,中国海运持有公司 8.91%股份,中国海运资金管
理部、中海财务均为公司关联方。
2、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700 号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8 号
注册资本:69.20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沿海、远洋、国内江海直达货物运输、集装箱运
输。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码头与港口的投资;船舶租
赁及船舶修造;通讯导航及设备,产品的制造与维修;仓储,堆
场;集装箱制造,维修,销售;船舶及相关配件的销售;钢材的销
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通讯信息服务。
(2)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 号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吉贵
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
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
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
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除外)。
主要股东为中国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其中公司出资 3000 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 5%。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5年,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
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
3
币9.4752 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借款将陆续于2016年6月30日、7
月9日到期,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
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
按年息4.75%执行。
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
人民币9.4752万元(借款总额9.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
司承担。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
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 2 份《补充
协议》(合同号分别为 ZQ116001、ZQ116002)。
1、协议签署方: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务、公司
2、2015年,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
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3份《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合同号分别为WD115010F、WD115016F、WD115020F),根据
上述3份《委 托 贷 款 单 项 协 议 》,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
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
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4752 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借款将陆续
于2016年6月30日、7月9日到期,以上协议三方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
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中的2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
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
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
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3、原《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合同号分别为WD115016F、WD115020F)
载明的其他条款不变,继续有效。
4、《补充协议》(合同号分别为 ZQ116001、ZQ116002)自各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剩余1笔将于2016年7月9日到期(借款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
的委托借款的补充协议预计将于2016年7月9日签署,期限将同样延长
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同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
均按年息4.75%执行。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
计为人民币9.4752万元(借款总额9.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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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尚未归还关联方的委托借款合计人民币 9.4752 亿元予以
展期。
本次委托借款展期是公司的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
而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将委托借款展期,
能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资金压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公司
有利。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 3 笔委托借款的期限
在原基础上延长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
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 4.75%执行。中海财务收取的委托贷款手续费
由公司承担。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与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
务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司现有董事 7 名,7 名董事
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对此项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
中,杨吉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 6 名非关联董事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毕文瀚、刘蕾、周斌 3 名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了此项关联
交易,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项关联交易提案已经公司所有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并已经
依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履行了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可以使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将委托借款展期,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根据该项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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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获得由关联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供的三笔人
民币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 3 笔委托借款余
额合计为人民币 9.4752 亿元。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补充协议》(合同号分别为 ZQ116001、ZQ116002)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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