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
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杭
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预
先全面了解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议案资料,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并基于我们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
次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
况实施的,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事前认可并同意公司进行调整。
2、董事会依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16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进行调整所涉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和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在审议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回避表决。
(本页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
刘 菁
郭 斌
程惠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