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年6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
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3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接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所涉问询事项逐一进行了核查,并请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就部分事项发表了意见,现就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1、年报显示,你公司预计 2015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26.47 亿元,
实际发生额为 7.70 亿元,仅完成预计数的 29.09%。请补充说明日常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预计过高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回复:公司 2015 年关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见下表:
2015 年预计 2015 年实 完成预计
序
关联人 关联交易类别 总金额(万 际发生额 数的比例
号
元) (万元) (%)
采购铝产品 18,000.00 15,907.91 88.38
1 河南神火集团商丘铝业分公司 销售材料 20,000.00 15,620.66 78.10
购电力 2,700.00 2,552.50 94.54
2 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 售冷轧卷 25,000.00 19,687.98 78.75
3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25,000.00 4,070.61 16.28
采购材料 29,000.00 16,157.80 55.72
4 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
销售物资 5,000.00 446.34 8.93
5 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铝产品 140,000.00 2,562.21 1.83
合计 264,700.00 77,006.01 29.09
(1)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过高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1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商丘铝业分公司、上海神
火铝箔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
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公司”)、
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均视对方为独
立的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分配各方
的权利义务,公司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预计是根据公司和交易
对方 2015 年初经营计划所做出的预测,考虑到在同样资质下可能会
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条件优于关联方或第三方报价较高,公司
将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相似产品和服务或向第三方销售,由于无
法准确预测可能会与第三方发生的业务金额,因此年初预计的关联交
易金额较大。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使公司获得质量稳定的原材料和得到相
关的服务、扩大销售渠道,降低采购、销售成本,同时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管理效率,发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管理优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
(2)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
<1>受整体宏观经济疲软、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公司在 2015 年
遇到了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经营形势日益严峻,经营业绩逐月
大幅下降,公司煤炭、电解铝两大主业均出现严重亏损。为严格控制
各项成本费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果断采取“战危机、渡难关”系列
举措:①对工程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对除了危机安全、影响生
产的工程项目外,一律停建缓建,因此土建安装工程项目大幅很少,
致使 2015 年度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比预计
金额减少 2.09 亿元,实际发生额只有预计金额的 16.28%;②大力深
入开展挖潜增效、修旧利废等活动,以致采购材料和销售废旧物资量
大幅降低,同时,公司扩大了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物资范围,争取所有
物资实现网上采购和招标采购,致使 2015 年度公司与新利达公司间
2
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比预计金额减少 1.74 亿元(其中采购业务
实际发生金额比预计减少 1.28 亿元,销售业务实际发生金额比预计
减少 0.46 亿元),实际发生额只有预计金额的 48.84%。
<2>进入 2015 年以后,国内电解铝市场价格一路大幅下滑,从年
初最高 13,435 多元/吨下跌到年末最低 9,710 元/吨,因行业不景气,
大宗商品贸易利润率下降甚至亏损,由于不看好 2 季度以后的电解铝
市场前景,上海国贸为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了贸易往来,进而大幅减
少了铝产品的采购量,致使 2015 年度公司与上海国贸间的关联交易
实际发生金额比预计金额减少 13.73 亿元,实际发生额只有预计金额
的 1.83%。
2、年报显示,你公司支付票据融资保证金达 26.20 亿元,票据
融资金额大幅增加,待摊票据融资费用为 1.22 亿元。请说明报告期
票据融资的具体情况、利息支出及相关会计处理,并结合银行借款等
融资情况,说明票据融资大幅增加、票据融资业务重分类的主要原因
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同时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票据融资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
由于公司所处煤炭、电解铝行业极度不景气,公司经营业绩逐月
持续下滑,公司银行借款规模由年初的 155.62 亿元(其中:短期借
款 92.97 亿元)增加到年末的 243.17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 172.38
亿元),资产负债率由年初的 79.62%增加到年末的 82.93%。在银行借
款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负债率不断升高,经营业绩不断下滑的形势下,
公司 2015 年度外部融资环境不断恶化,为保证公司正常资金周转,
2015 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票据贴现融资业务大幅增加,票
据融资借款金额 75.71 亿元(其中:票据融资保证金 26.20 亿元),
票据贴现利息在票据期间内按月平均摊销。
(2)报告期票据融资的具体情况、利息支出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3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公司开票后再贴现业务实
质目的为融资,该业务视同借款处理,将取得的票款作为短期借款列
报和披露。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并不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是按
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净额确认为一项短期借款,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
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
额的组成部分(相当于折价),该项金融负债后续应以摊余成本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对该折价金额应当在后续的金融负债存续期内(即贴现日到票据原到
期日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附明细如下:
开票公司 收票公司 面值 票据融资费 保证金 业务内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465,000,000.00 6,749,098.88 165,000,000.00 采购煤炭
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1,950,000.00 40,000,000.00 采购煤炭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1,431,400,000.00 30,893,304.83 497,400,000.00 采购煤炭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10,426,666.66 - 采购煤炭
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330,000,000.00 5,310,933.42 111,000,000.00 采购原材料、设备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3,155,330,000.00 70,977,571.54 989,116,904.63 采购原材料、设备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245,500,000.00 8,470,781.94 73,650,000.00 采购原材料、设备
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750,300,000.00 11,864,960.50 300,320,000.00 采购原材料、设备
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750,650,000.00 12,948,693.95 300,660,000.00 采购原材料、设备
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143,000,000.00 2,329,470.00 143,000,000.00 采购原材料、设备
总 计 7,571,180,000.00 161,921,481.72 2,620,146,904.63 -
2015 年未摊销在 2016 年应摊销票据融资费
摊销单位 未摊销金额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97,140,966.16
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 17,193,175.96
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8,100,242.13
总 计 122,434,384.25
相关会计处理:
办理票据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承兑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账款
4
贷:应付票据
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帐款
办理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利息)
贷:短期借款
(3)票据融资业务重分类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针对上述票据融资相关费用,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票据存续期间摊
销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金 额 39,487,097.47 元 , 剩 余 金 额 合 计
122,434,384.25 元将于 2016 年摊销完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
1 年内摊销完毕,属于流动资产的列报范畴;根据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核算范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公司
将上述待摊销融资费用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和披露。
会计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利息)
会计师核查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
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
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五条 “金
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
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
5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之规定,神火股份报告期内发生的票据贴现业务实质目的为融资,未
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是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净额确认为一项短期借
款(即以应收票据为质押的短期借款);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的组成部分(相当于折价),该项金融负债后续应以摊余成本计量;
对该融资费用应当在后续的金融负债存续期内(即贴现日到票据原到
期日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由于期限较短,公司按照直线法分摊
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
另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规定,
上述融资费用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 1 年内摊销完毕,属于流动资产的
列报范畴;根据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核算范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
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公司将上述待摊销融资费用在其他流动
资产项目列报和披露。
我们认为,神火股份报告期内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
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恰当的做法。
3、报告期内,你公司与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神火集团”)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报告期末应付神火集团
余额为 50,220.71 万元,利息支出 2,734.43 万元。你公司与神火集团
及其附属企业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往来。而你公司《2015 年度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你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往来余额为 0。
(1)请你公司说明与神火集团债权债务往来的具体内容和核算
方式,是否已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回复: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根据公
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神火集团提
6
供的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期限不超过五年(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利率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方式为通过现金及
承兑票据进行往来核算。
该事项已经2015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和
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已于2015
年3月25日披露了《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05)、《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关于接受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
2015年4月16日披露了《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27)。
(2)请你公司就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往来
进行核实并说明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请会计师同时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1 月 9 日修订的《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第四条填报注意事
项(9)其它关联资金往来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
来”中反映,但只需填写上市公司向其提供资金的情况。大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无需在汇总表中反
映。因此,《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汇总表》未体现上述交易。
4、你公司对供应商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的预付款项金
额为 213,692,764.70 元,账龄为 3 年以上;对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
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49,788,588.80 元,账龄为 2 至 3 年。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与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珠海鸿帆有色金
属化工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往来款项的具体内容,上述款项长期挂
7
账未结算和会计核算科目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计提足额坏账
准备。
回复:(1)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200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永城铝厂(原河南神火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与氧化铝供应商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
平信发”)签订了《氧化铝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永城铝厂按每吨
5000 元向茌平信发购买 6 万吨/年的产能特许权 20 年(2006-2025),
产能特许权购买价款 3 亿元,永城铝厂于 2006 年 5 月底前分五次付
清;永城铝厂每年可用预付的 1500 万抵氧化铝采购货款;
合同签订后至 2011 年底茌平信发能够陆续按合同供货及开票,
已累计供货 311,654.76 吨,累计摊销产能特许权价款 91,159,017.5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茌平新发尚欠永城铝厂产能特许权价款
208,840,982.50 元 , 氧 化 铝 采 购 货 款 4,851,782.20 元 , 合 计
213,692,764.70 元。公司购买了产能特许权,即拥有每年采购氧化
铝的权利,因无法准确核实对方的真实成本价,氧化铝产品价格存在
争议,氧化铝采购合同一度暂停履行。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2015
年底基本确定该合同将继续履行,并与 2016 年 3 月份起恢复氧化铝
采购业务,故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2)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神火国贸”)与氧化铝供应商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
司(简称“珠海鸿帆”)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向珠海
鸿帆采购氧化铝 19,999.64 吨,价款 50,899,083.80 元。合同签订后,
神火国贸依照合同支付了预付款 49,788,588.80 元,之后珠海鸿帆未
按合同约定供货,神火国贸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关于《神火国贸诉珠海鸿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过程,公
司已在 2015 年度报告第 154 页进行了详细披露。2015 年 3 月 18 日
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珠海鸿帆支付神火国贸货款
49,788,588.80 元。珠海鸿帆由于自身经营原因尚未偿付上述款项,
并与包含神火国贸在内的债权人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相关
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安排,上述债务重组协议尚未实际执行。
由于珠海鸿帆无法继续履行购销合同,无法交付合同标的,公司
本期将前期预付的货款从预付账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基
于谨慎原则将上述款项按照实际账龄(2-3 年)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期
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14,936,576.64 元。
5、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达 2.02 亿元。请分类
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计算过程,包括报告期末存货数量、单位成
本、可变现净值及其确认依据等,并说明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1)2015 年度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202,030,641.87 元,其中:原材料
148,859,435.55 元 、 在 产 品 20,693,853.63 元 、 库 存 商 品
32,477,352.69 元。
①原材料:公司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产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当存货
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
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详见附件 1 原
材料减值准备明细表。
②在产品:公司在产品按照可生产成品售价,减去拟投入成本费
用,再按照库存商品减值测试方法确认可变现净值;当存货成本高于
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
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详见附件 2 在产品减值
9
测试明细表。
③库存商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当存货成本
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
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详见附件 3 库存商
品减值测试明细表。
(2)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①对于煤炭相关的资产: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煤炭行业普遍
出现经营亏损。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相关
规定,在编制 2015 年报时已判断与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可能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准则要求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 8 号-资产减值》,由于为煤炭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和采矿权不
可分割,因此将采矿权与对应的采矿专用机器设备等直接相关固定资
产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
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考虑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难以确
定,故采用收益法对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测算。
经测试,并比较其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公司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均高于账面价值,故公司判断上述资产尚未发生减
值。
②对于铝相关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规定,公司于报告期末对省内投产的铝企业包括河南神火铝材有限公
司、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澳铝业”)、河南神火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新材料”)、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源铝业”)等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
证券评估资质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生产线
资产组及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出具了亚评报字【2016】86
10
号、亚评报字【2016】85 号、亚评报字【2016】84 号、亚评报字【2016】
83 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并比较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
价值,确认沁澳铝业发生减值,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353.76 万元。
对新疆地区的铝相关资产,因为是新建项目, 2015 年度基本上
刚全部投入生产,且影响新疆地区电解铝主要成本的电价相对较低,
2016 年 1 季度铝产品价格开始回升,公司判断新疆项目铝相关资产
不存在减值迹象。
会计师核查意见:对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会计师检查了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查看了减值资产、收集审核减值计
提的相关评估报告等资料、复核减值计提依据、重新计算等主要审
计程序,我们认为神火股份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合理、依据充分,
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未发生减值是合理的、依据
是充分的。
6、报告期内你公司利息资本化金额为 2.54 亿元,利息资本化率
均为 7%。请说明相关项目涉及借款的具体情况、利息支出,利息资
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确认利息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利息资本化金额为 2.54 亿元,其中:整
合矿井项目 0.71 亿元,裕中煤业项目 1.03 亿元,新疆项目 0.80 亿
元。
(1)整合矿井项目
报告期内,整合矿井项目涉及借款本金 1,106,297,979.18 元,
确认利息资本化金额 71,155,406.49 元。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整合矿
井项目处于技改阶段,尚未达到复工验收程度,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技改期期内
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
(2)裕中煤业项目
报告期内,裕中煤业项目涉及借款本金 1,476,868,003.70 元,
11
确认利息资本化金额 102,802,734.12 元。裕中煤业项目均处于正常
建设状态,均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借款费用》规定,正常基建期内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
(3)新疆项目
新疆项目涉及借款本金 2,759,156,851.72 元,在报告期 1-5 月
份确认利息资本化金额 79,984,655.93 元。1-5 月份进行利息资本化
的原因:<1>新疆公司 500KA 系列于 2014 年 12 月底完成焙烧启动,
2015 年 1-4 月份,电解生产进入试生产阶段,由于系列刚刚启动,
从人员组织、设备运行、工艺管理都处于非正常生产阶段,产品的产
量及质量都受到影响;<2>电解铝生产属于启动后期管理阶段,由于
电解槽初期生产分子比高、槽温偏高,两水平没有调整到位,电解槽
稳定运行所必需具备的规整炉膛没有建立,加之槽电压偏高,等诸多
工艺技术条件没有稳定建立,表现出电解槽电流效率偏低,产量达不
到正常水平;<3>电解槽运行不稳定,各项操作及作业处于调整期,
原铝质量也多不合格,主要表现为 Fe、Si 含量及其他杂质含量偏高,
原铝基本为 AL99.70 以下品位,至 2015 年 5 月底开始逐渐生产出合
格产品。
新疆项目虽然进入试生产阶段,但由于上述原因,未能达到项目
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标准,即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
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
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故在报告期
1-5 月份将借款利息予以进行资本化处理。
12
7、年报显示,你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和资
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3,847,606,166.37 元和 274,001,523.35 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和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32,811,410.40 元和 237,925,260.09 元。请结合未来很可能获得的用以
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可抵扣亏损和资
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及其依据。
回复:(1)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系本公司房地产开发
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之相关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
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
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
认金额及依据详见下表分析:
单位名称 可抵扣亏损 税率 确认递延所得税 计提理由
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906,797.44 25% 3,976,699.36 注1
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 7,933,668.56 25% 1,983,417.14 注2
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 8,970,944.40 25% 2,242,736.10 注3
合计 32,811,410.40 8,202,852.60
注 1:报告期末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可抵扣亏损的金额 15,906,797.44 元。公司所开发楼盘神火城市春天项目已
于 2014 年 7 月开始预售,报告期末累计已取得房屋预售款 204,919,722.51 元,
公司预计交房时间为 2016 年 5 月,截止 2016 年 6 月已陆续交房 120 套。预计
2016 年可交房 500 余套,可确认收入约 19,800 万元。在 2015 年期末公司根据以
往楼盘销售利润率合理测算,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可抵扣亏损
15,906,797.44 元,故公司按可抵扣亏损和资产减值准备乘以公司所得税税率 25%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976,699.36 元。
注 2:报告期末子公司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
亏损 7,933,668.56 元,公司按亏损金额乘以公司所得税税率 25%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 1,983,417.14 元,许昌明锦置业有限公司系 2012 年 12 月 26 日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 2013 年 4 月取得位于许昌县尚集镇土地 370.55 亩,由于
13
周边配套设施尚未健全,因此未开工建设。随着周边配套设施日渐成熟,所在周
边土地价格呈上涨趋势,公司会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开发。因此公司合理预计未来
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对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注 3:报告期末子公司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抵扣亏损金额 8,970,944.40 元。公司所开发楼盘神火铭锦天下项目已于 2015 年 7
月开始预售,报告期末累计已取得房屋预售款 65,441,593.00 元,公司预计交房
时间为 2017 年 6 月,在 2015 年期末公司根据以往楼盘销售利润率合理测算,预
计未来期间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可抵扣亏损 8,970,944.40 元,故公司按可抵
扣 亏 损 和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乘 以 公 司 所 得 税 税 率 25%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242,736.10 元。
(2)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主要系合并范围盈利单位确认的暂时性
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之相关规定,“企业应
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
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金额及依据详
见下表分析:
资产减值准备金 税 确认递延所得
单位名称 计提理由
额 率 税资产
本公司预计 2016 年企业将扭亏为盈(主要
是考虑与山西潞安探矿权转让利得因素),
但具体盈利金额无法准确预测,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很可能获得
本公司 135,501,482.02 25% 33,875,370.51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基于谨慎性原则,
本期仅确认了与资产减值等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未确认可抵扣亏损
1,625,259,012.74 元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子公司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本年度及以
河南神火国贸 前年一直为盈利,预期未来期间很可能有
36,104,664.55 25% 9,026,166.14
有限公司 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的资产
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中型矿井,本期出现微亏,根据本公司整
汝州市神火庇 体经营策略,开源节流,预期未来期间很
山煤业有限责 69,179.91 25% 17,294.98 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
任公司 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14
子公司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年度
及以前年一直为盈利,预期未来期间很可
许昌神火矿业
10,000,000.00 25% 2,500,000.00 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的
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中型矿井,本期出现微亏,根据本公司整
河南省许昌新 体经营策略,开源节流,预期未来期间很
龙矿业有限责 1,044,717.13 25% 261,179.28 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
任公司 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中型矿井,本期出现微亏,根据本公司整
河南神火兴隆 体经营策略,开源节流,预期未来期间很
矿业有限责任 690,357.38 25% 172,589.35 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
公司 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本期出现微亏,根据本公司整体经营策略,
禹州市诚德矿 开源节流,预期未来期间很可能有足够的
41,712.00 25% 10,428.00
业有限公司 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河南神火光明
房地产开发有 1,360,856.21 25% 340,214.06 确认依据详见可抵扣亏损说明
限公司
商丘神火明锦
19,578.76 25% 4,894.69 确认依据详见可抵扣亏损说明
置业有限公司
子公司永城市神火示范电站有限公司为发
永城市神火示 电企业,本期及以前年度均盈利,预期未
范电站有限公 2,727,393.14 25% 681,848.28 来期间很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
司 以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
子公司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为氧化
铝生产企业,由于氧化铝价格下降,本期
出现了严重亏损,本期对存货计提了减值
河南有色汇源
14,166,649.89 25% 3,541,662.47 准备 1.9 个多亿元,由于氧化铝价格波动
铝业有限公司
较大,无法预计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
纳税所得额,所以对本期新增的资产减值
准备未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子公司吉木萨尔县普天物贸有限公司持续
吉木萨尔县普
盈利,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用于
天物贸有限公 30,054.32 25% 7,513.58
抵扣,故对计提的坏账准备确认递延所得
司
税资产。
子公司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持续盈
新疆神火炭素 利,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用于抵
4,156,736.27 15% 623,510.44
制品有限公司 扣,故对计提的坏账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
15
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报告期末因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082,254.43 元而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770,563.61 元,计提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 7425.00 元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 1856.25 元。原因系新疆神火煤电有
限公司 2014 年为盈利状态,2015 年大面积
投产,同年遭遇铝锭价格下滑造成亏损,
新疆神火煤电
3,089,679.43 25% 772,419.86 预计 2016 年铝锭价格有望回升,本公司处
有限公司
于新疆偏远地区,用电及原材料成本相对
较低。且 2016 年满负荷生产,预计扭亏为
盈。因此公司合理预计未来期间有一定的
应纳税所得额,且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
备会随着存货价格的提升和应收账款的收
回而转回。故对该两项减值准备确认了递
延所得税资产。
子公司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待薛湖铁
路专线投入运营后,预期未来期间很可能
河南神火铁运
127,616.01 25% 31,904.00 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的资
有限责任公司
产减值准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子公司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大磨
新密市超化煤 岭投产后,预期未来期间很可能有足够的
28,794,583.07 25% 7,198,645.77
矿有限公司 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合计 237,925,260.09 59,065,641.41
8、年报显示,其他应付款中你公司应付华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兴电力”)借款及利息 250,738,458.34 元,应付华兴
电力股权转让款 80,270,611.40 元,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你公司对
华兴电力其他应收款为 292,161.57 元、其他应付款为 285,453,478.34
元,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华兴电力力投资有关的款项为 115,605,000 元。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与华兴电力的关联关系、往来款项的性质及其账
龄、尚未结算的原因,并说明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合理性。
回复:(1)公司与华兴电力的关联关系
华兴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电力”)原名北京三吉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吉利”),2015 年 6 月更名为华
兴电力,为公司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中煤业”)
股东,持有裕中煤业 49%股权,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6
“超化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河南
省恒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公司”)、郑州丰祥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系裕中煤业子公司。
(2)往来款项的性质及其账龄、尚未结算的原因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合并口径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应
付 华 兴 电 力 款 项 合 计 331,009,069.74 元 ( 应 付 借 款 及 利 息
250,738,458.34 元,应付股权转让款 80,270,611.40 元),其中账龄
1 年以上 151,238,586.06 元(与年报 122 页披露账龄超过 1 年的重
要其他应付款金额吻合),账龄 1 年以内金额合计 179,770,483.68 元。
<1>公司应付华兴电力的借款及利息 250,738,458.34 元(其中:
本金 226,430,101.50 元,利息 24,308,356.84 元),为华兴电力按照
《统借统还协议》临时拆借给裕中煤业及其子公司使用的资金及利
息,裕中煤业及其子公司用于偿还其到期贷款。其中:账龄一年以内
的应付款为 179,770,483.68 元,1-2 年的应付款为 70,967,974.66
元。裕中煤业所属各矿井均处于基建状态,暂时无资金归还借款及利
息。
<2>公司应付华兴电力股权转让款 80,270,611.40 元,其中:①
公司应付华兴电力股权转让款 45,555,591.40 元,账龄 3 年以上,根
据公司与北京三吉利于 2012 年 2 月 26 日签署的《北京三吉利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
司之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收购北京三吉利全资子公司裕中煤业 51%
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与年报 152 页披露的“本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控制的李沟井田铁矿探矿权证书
矿种变更尚未完成,本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52,170,000.00
元”不一致的原因:公司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中“鉴于裕中煤
业通过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控制的李沟井田探矿权证书目前
为铁矿权,矿种变更存在不确定性,转让价款中的壹亿伍仟贰佰壹拾
17
柒万元( 15,217.00 万元)公司暂不支付”,上述矿种变更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李沟探矿权价值
评估金额为 298,639,800.00 元,裕中煤业应享有李沟探矿权的 70%
份额,金额为 209,047,860.00 元,神火煤电通过裕中煤业享有
209,047,860.00 元的 51%份额 106,614,408.60 元不予确认。故只确
认根据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 152,170,000.00 元中的
45,555,591.40 元。目前,该笔股权转让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
②裕中煤业应付华兴电力股权转让价款 34,715,020.00 元,为公司收
购裕中煤业 51%股权前,裕中煤业欠北京三吉利的股权转让款,账龄
在 3 年以上。公司与北京三吉利战略合作之前,裕中煤业通过向北京
三吉利借款的方式购买了恒业公司、超化公司、丰祥公司、恒福公司
的部分股权,经审计和评估裕中煤业负债总额 1,196,253,920.00 元
(全部为对北京三吉利的负债)。
经双方股东协商,对裕中煤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部分用于支付
北京三吉利欠款。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裕中煤业共计支付欠
款 1,161,538,900.00 元,剩余欠款 34,715,020.00 元未支付。由于
裕中煤业双方股东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尚未履行完毕,同时鉴于裕中煤
业所属矿井都处于基建状态,暂无资金偿还剩余款项。
<3>在其他应收款中列示的应收华兴电力 292,161.57 元为裕中
煤业子公司超化公司应收华兴电力借款,账龄为 3 年以上。2011 年 3
月超化公司支付北京三吉利 29,000,000 元,其中用于归还超化矿原
欠北京三吉利借款 89,338.05 元,大磨岭矿原欠北京三吉利借款
23,618,500.38 元,合计 23,707,838.43 元,剩余 5,292,161.57 元
作为债权转入其他应收款帐户;2012 年 1 月北京三吉利偿还欠款
5,000,000.00 元,剩余 292,181.57 元未归还。公司与北京三吉利于
2012 年 2 月 26 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合作,此笔借款发生于双方
合作之前,为公司与北京三吉利合作前的遗留事项,2015 年 6 月,
18
北京三吉利更名为华兴电力,公司做出调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华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92,161.57
贷:其他应收款—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92,161.57
<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华兴电力借款本金合计
226,430,101.50 元 , 利 息 合 计 24,308,356.84 元 , 本 息 总 计
250,738,458.34 元。其中账龄 1-2 年 70,967,974.66 元,账龄 1 年
以内金额合计 179,770,483.68 元。账龄 1 年以内部分包括如下款项:
①本期计提利息金额合计 11,174,040.36 元;②裕中煤业依据三方债
权债务转让协议承担对华兴电力债务 52,991,443.32 元;③依据统借
统还协议取得对华兴电力借款 115,605,000.00 元。本期实际收到华
兴电力借款金额为 115,605,000.00 元,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收到的上
述现金通过“收到的与其他筹资活动的现金”列报。
(3)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合理性
经核实,本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列示的华兴电力期末余额
331,009,069.74 元(其中借款及利息 250,738,458.34 元, 股权转让
款 80,270,611.40 元)与财务报表附注“十一、6、(2)应付项目其他
应付款列示的华兴电力余额 285,453,478.34 元,差异 45,555,591.40
元,差异原因系汇总关联方往来时少汇总公司本部对华兴电力的其他
应付款 45,555,591.40 元造成。
9、你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 67,920,000 元,并
将其列示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请你说明上述列
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流
量表中“三类活动”的定义:“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
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筹资活动是指导
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
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因此,“经营活动”是
19
一个剩余类别,是所有交易和事项扣除应归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交
易和事项之后的剩余类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的规定“与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
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非流动
负债”大类下列示。由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结转损益的期限相对
较长,而且通常金额较大,递延收益的确认导致企业的长期负债和权
益结构发生变化,因此严格来说,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
是符合上述“筹资活动”的定义的(即“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
构成发生变化”),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为适合。
而且,鉴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日益受到报表使用者重视,
而购建非流动资产的支出是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反映的,将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应的现金流入列报为筹资活动,可以提高“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计算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对该事项的处理符
合会计准则规定
10、报告期内你公司受托管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商丘铝
业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其他相关业务,同时受托管理上海神火
铝箔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其他相关业务,确认的托管收益分
别为 20 万元、0 万元,与《托管经营协议》的约定不一致。请你公
司说明主要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只确认托管费 20 万元,是因为受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持续下行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铝行业持续低迷,被托管
企业效益较差,处于亏损状态,托管费收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同时
由于托管费收入金额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无影响,不具有重要
性,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暂未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
截止至 2016 年 6 月份,公司已根据《托管经营协议》的约定及
时确认了托管收益。公司在以后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将严格按照企业
20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
11、你公司对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2000 万,其他应付款的金额为 2548 万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与禹州
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往来款项的性质及其账龄、尚未
结算的原因,同时存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合理性,是否需抵
消处理。
回复: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窑沟矿业”)
为公司子公司禹州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州华伟”)
的股东。
2010 年,根据河南省政府《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豫政[2010]32 号)文件精神,公司和三窑沟矿业共同出资成立了
禹州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以现金出资,持有禹州华伟 51%股
权,三窑沟以采矿权和固定资产出资,持有禹州华伟 49%股权,资源
价款超过股权款部分为禹州华伟对三窑沟的欠款,由公司通过向禹州
华伟注资的形式分期支付。根据重组协议(神煤组【2012】1 号),
禹州华伟应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有权部门组织的技改或复工
复产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三窑沟矿业支付剩余资源价款,目前尚
未达到付款条件。因此,截至报告期末,禹州华伟应付三窑沟资源价
款 2,548.00 万元,该笔欠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示,账龄三年
以上。
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要求,经过当地政府多次协
调,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促使三窑沟矿业积极配合进行技改工作,
按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进整合矿井兼并重组工作,同时重点考虑到尚
欠三窑沟矿业资源价款 2,548 万元,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9 日向三窑沟矿业支付 2,000 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
账龄三年以上。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应付股权款 2,548 万元目前尚未
21
达到付款条件,支付 2,000 万元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入账,同时判定两
笔款项不能进行抵消处理。在应付股权款 2,548 万元达到付款条件
时,再将两笔款项进行抵消处理。
12、请补充披露公司对采矿权、探矿权资本化的标准、摊销方法、
矿产储量估计等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回复: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
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
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外购取得探矿权基础上发生的与技术及商业开发可行性研究相
关的地质勘查、勘探钻井以及挖沟取样等活动支出。在可合理地肯定
矿山可作商业生产后发生的勘探支出将可予以资本化,在取得采矿权
证后计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进行分期摊销。倘任何工程于开发阶段被
放弃或属于生产性勘探,则其总开支将予核销,计入当期费用。
公司所持有探矿权均完成了相应的储量核实工作并形成了相当
规模的具备经济开采价值的资源储量,并取得了国土资源部的评审备
案,编制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依据与国土部门签订的按市场价配置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
用费及价款(省地质勘查基金)煤炭勘查成果协议,并按照国土部门
出具的探矿权资源价款行政事业型收费基金票据作为入账依据,及资
源配置达到投产条件前的相关支出,确认无形资产初始价值。
对矿井储量估计依据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们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中
心出具的《井田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等确认矿井可采
储量。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
寿命。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
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
22
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
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没有明确的合同或者法律
规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
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企业的历史经验等,以确定无形资
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年限。
对无形资产摊销会计政策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
用时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
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
式一致的方法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分期
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依据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有
关规定及国土部门批复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河南省国土资源
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 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无形资产
探矿权不予摊销。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 日
23
附件 1、原材料减值准备测算表
结存成本 估计售价 预计成本费用 可变现净值 应计提坏账准 企业已提跌价 本期应补提
单位 项目 结存数量(吨) 售价(元)
(万元) (万元) 税金(万元) (万元) 备金额(万元) 准备(万元) 金额(万元)
神火新材料 铝矿石 26,945.11 828.62 263.83 710.89 - 710.89 117.73 7.81 109.92
汝州市方源
氢氧化铝 61.00 23.45 1,255.00 7.66 - 7.66 15.79 11.02 4.77
科技有限公
司
汇源铝业 普矿 628,260.90 18,826.83 1,509.93 42,292.84 29,071.79 13,221.05 5,605.78
汇源铝业 高铝 16,584.05 623.87 1,509.93 1,116.39 640.49 475.90 147.97 65.16 14,745.17
汇源铝业 浮选矿 861,573.60 20,558.63 1,509.93 34,116.96 22,614.91 11,502.05 9,056.58
汇源铝业 熔盐炉煤 7,625.36 256.74 334.19 254.83 - 254.83 1.91 - 1.91
汇源铝业 石灰窑煤 448.36 35.55 670.94 30.08 - 30.08 5.47 - 5.47
汇源铝业 锅炉煤 10,938.28 293.56 251.28 274.86 - 274.86 18.70 - 18.70
合计 1,552,436.66 41,447.25 7,305.02 78,804.51 52,327.19 26,477.32 14,969.93 83.99 14,885.94
24
附件 2、在产品减值测试明细表(一)
预计成本 应计提坏 企业已提 本期应补
结存数量 结存成本 可转产量 估计售价 可变现净
单位 项目 售价(元) 费用税金 账准备(万 跌价准备 提金额(万
(吨) (万元) (吨) (万元) 值(万元)
(万元) 元) (万元) 元)
永城铝厂 6063 合金棒 55.25 430.53 11,030.21 60.95 - 60.95 369.58 365.11 4.47
永城铝厂 铝母线 - - - - 24.10 -24.10
永城铝厂 液铝 10,260.70 14,554.26 10,142.26 10,354.64 - 10,354.64 4,199.63 4,412.25 -212.62
神火新材料 在产品铝氢氧化铝 1,418.97 2,332.67 331.00 19.29 311.71
2,149.40 1,471.44 1,471.44 -
新材料 在产品氧化钠 1,999.93 1,803.49 360.69 - 360.69
汇源铝业 母液 19,064.33 113,551.81 1,509.93 17,145.50 185.36 16,960.14 2,104.18 1,090.98 1,013.20
合计 12,199.95 36,198.52 116,970.71 -- 28,252.78 204.65 28,048.13 8,144.83 7,363.88 780.95
附件 2、在产品减值测试明细表(二)
结存成本(万 材料成本 应计提坏账 企业已提跌价准 本期应补提跌价
单位 项目 结存数量(吨) 单位成本(元) 单耗(吨) 跌价率
元) (吨) 准备(万元) 备(万元) 准备(万元)
永城铝厂 氧化铝 5,438.55 1,291.59 2,374.87 1.9087 4,532.92 -30.45% 393.30 214.12 179.17
永城铝厂 碳块 12,300.28 3,097.42 2,518.17 0.4571 1,151.07 -30.45% 943.19 510.05 433.14
永城铝厂 电解质 11,429.56 4,460.52 3,902.61 0.0200 78.05 -30.45% 1,358.26 684.13 674.14
合计 29,168.40 8,849.53 8,795.66 2.42 5,762.04 2,694.75 1,408.30 1,286.45
注:跌价率=(预计售价-成品除材料其他成本)/材料成本-100%= (10,142.26- 6,134.81)/5,762.04-100%=-30.45%
25
附件 3、库存商品减值测试明细表
预计不含 预计成本费 已提跌价
期末数量 期末成本 预计收入 可变现净 应计提跌价 本期转销(万 本期补提跌价
单位 名称 税售价 用及税金(万 准备(万
(吨) (万元) (万元) 值(万元) 准备(万元) 元) 准备(万元)
(元) 元) 元)
永城铝厂 铝锭 5,698.25 6,791.53 9,712.74 5,534.56 - 5,534.56 1,256.96 - - 1,256.96
永城铝厂 A356 合金锭 241.10 266.17 11,030.21 265.93 - 265.93 0.24 6.30 - -6.06
永城铝厂 液铝 282.48 301.12 10,142.26 286.50 - 286.50 14.62 25.90 - -11.28
永城铝厂 铝母线 82.46 122.23 11,030.21 90.95 - 90.95 31.28 24.60 - 6.68
永城碳素厂 阳极碳块 525.29 96.33 2,256.00 118.51 0.13 118.38 - - - -
永城焦电厂 型焦 31,230.47 4,431.58 1,274.27 3,979.59 153.28 3,826.32 605.27 574.36 1,080.10 1,111.01
新疆神火煤电
铝锭 20,617.09 18,213.38 9,384.62 19,348.34 0.07 17,905.15 308.23 - - 308.23
有限公司
神火新材料 氢氧化铝 230.00 59.97 1,255.00 28.87 0.01 25.74 34.23
326.09 87.43
神火新材料 干粉 3,132.42 1,067.41 2,332.67 730.69 0.01 688.12 379.29
汝州市方源科
干燥剂 565.00 180.69 2,777.98 156.96 - 156.96 23.74 34.76 -
技有限公司
汇源铝业 氧化铝 3,886.77 762.48 1,509.93 586.87 6.34 580.53 181.95 - -
181.95
汇源铝业 氢氧化铝 462.50 47.23 1,074.37 49.69 0.55 49.14 -1.91 - - -1.91
神火国贸 铝锭 10,175.07 8,319.25 9,192.55 9,353.48 254.38 9,099.10 - - -
-
新密市超化煤
原煤 60,159.06 1,303.42 196.58 1,182.61 194.17 988.44 314.98 - -
矿有限公司 314.98
合计 137,287.95 41,962.79 73,169.39 41,713.55 608.94 39,615.82 3,148.88 992.01 1,080.10 3,247.74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