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众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1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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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总裁贾晓钰先生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总裁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聘任贾晓钰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裁陈坚先生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副总裁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聘任陈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傅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最近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

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傅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至公司最近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宋明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最近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董事会对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

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为宋明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至公司最近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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