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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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9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满足,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份涉及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万股。具

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确定了以2015年6月1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及对麦正辉先生与何启强先生暂缓授予外,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5 年 7 月 6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20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8 日。

6、2016 年 7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照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

事宜;46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0 万股。

二、关于满足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

期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为此,公司授予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锁定期已届

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二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情形。

(1)公司2015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102,209,553.41元,

比2014年同比增长76.13%;

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1,600,738,432.16元,比2014年同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比增长15.53%,均达到考核条件;

(1)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 (2)同时,公司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增长不低于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会计年度2012年-2014年归属于上

10%;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54,215,852.2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三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据。 的平均值为46,339,738.46元;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利润为109,628,966.14元,归属于

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的净利润为102,209,553.41元;均

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已达成业绩指标考

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2015年度4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

个人绩效考核均达标。 达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满足,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10万股。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

2、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期可解锁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副总裁、

张蓐意 15 6.82% 0.04%

财务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95 43.18% 0.25%

(业务)人员(45 人)

合计 110 50.00% 0.29%

注:

1、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

2、本表格所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计入属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但

经决议暂缓授予的麦正辉先生与何启强先生的660万股限制性激励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4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

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46名激

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

2、本次拟办理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

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 4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认为:按照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

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本期可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为 110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的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据此可以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

获受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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