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青集团”或“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5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
2、本次拟办理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
司 2015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
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 4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二、对《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6年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主要为中层管理人员,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
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2016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对2016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16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
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长青集团实施2016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年7月1日,同意1名激励对象获授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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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