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71,401,113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8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4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2 08*****095 Z&P ENTERPRISES LLC
3 01*****458 陈东
4 01*****310 曹建国
5 01*****313 杨林
6 00*****165 朱张泉
7 01*****163 冯海良
8 01*****460 汪鸣
9 01*****052 冯橹铭
10 08*****296 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00*****739 赵学龙
12 01*****581 唐吉苗
13 01*****311 王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 501 室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 系 人:朱琳
咨询电话:0575-87669333
传 真:0575-87069031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