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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瑞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召开
的福瑞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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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福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上发布了公告。
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投票表决方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
项。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新源里 16 号琨莎中心 2 座 7 层福瑞股份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
事长王冠一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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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6 年 7 月 1 日 9:30-11:30 、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6,130,38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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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6,123,08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71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900,54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893,24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2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
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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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
应对措施的议案》
2、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的
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表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
应对措施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125,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95,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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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125,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95,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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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曹树昌(签字)
经办律师:周振国(签字)
叶静(签字)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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