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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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靳 坤 谢云臣 陶万垠

耿 磊 薛文革

发行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北特科技/公司/发行人 指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940,119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

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通股(A 股)的行为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本报告/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数字四舍五入

造成的。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靳晓堂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全部议案。

3、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靳晓堂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4、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5、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7 日收到持有 3.72%股份的股东靳晓堂提出

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两项临时提案,并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刊登《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3

告》。2016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1、2016 年 2 月 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

2、2016 年 4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07 号),核准北特科技本次非公开

发行。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权登记情况

1、2016 年 6 月 23 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

字(2016)第 3403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海通证

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获配的投资

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 736,279,986.14 元。

2016 年 6 月 23 日,海通证券在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18,000,000.00 元(含税)

后的资金 718,279,986.14 元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6 年 6 月 24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6]13009 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736,279,986.14 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18,443,396.23 元,实际募集资金金

额人民币 717,836,589.9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21,024,557.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696,812,032.91 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已收到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17,836,589.91 元。

2、201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

4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发行数量:21,024,557 股。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5 月 14 日。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 25.05 元/股,即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25.05 元/股)。最终发行价

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35.02 元/股,为发行底价的 139.80%和发行申购报价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100.57%。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736,279,986.14 元,发行

费用共计 18,443,396.2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7,836,589.91 元,

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717,860,000 元,亦不超过募投项目总投资。

三、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向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83 名投资者,

以及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发出《认购邀请书》。除靳晓堂参与

申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参与报价外,其他参与申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

参与报价的投资者为 23 家,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根据申购价格优先、

申购数量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35.02 元/股,包括靳晓堂在内共有 8

名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配售数量总计为 21,024,557 股。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

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获配数量

序号 申购金额(元) 获配金额(元)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名称 (元/股) (股)

1 靳晓堂 - 100,000,000 99,999,995.22 2,855,511 2.18%

38.00 75,000,000

2 深圳市创 74,999,987.66 2,141,633 1.63%

35.00 90,000,000

5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获配数量

序号 申购金额(元) 获配金额(元)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名称 (元/股) (股)

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 31.00 150,000,000

中融基金

3 管理有限 36.80 75,000,000 74,999,987.66 2,141,633 1.63%

公司

华泰柏瑞 36.00 75,000,000

4 基金管理 34.00 80,000,000 74,999,987.66 2,141,633 1.63%

有限公司 30.00 90,000,000

财通基金 35.75 184,000,000

5 管理有限 183,999,982.80 5,254,140 4.01%

33.75 603,000,000

公司

汇添富基 35.50 80,000,000

金管理股

6 79,999,968.16 2,284,408 1.74%

份有限公 31.80 80,000,000

第一创业 35.03 80,000,000

7 证券股份 79,999,968.16 2,284,408 1.74%

33.52 145,000,000

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35.02 80,000,000

(上海)

8 67,280,108.82 1,921,191 1.47%

资产管理 31.02 115,000,000

有限公司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靳晓堂

靳晓堂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先

生之子,现任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北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倪泽望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

6

3、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瑶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淇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6、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8、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 69 号 2 幢 4 层 4021 号

法定代表人:过振华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三)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序 认购价格 限售期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数量(股) 预计上市时间

号 (元/股) (月)

1 靳晓堂 35.02 2,855,511.00 2019 年 6 月 29 日

3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2 35.02 2,141,633.00 12 2017 年 6 月 29 日

公司

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2 2,141,633.00 12 2017 年 6 月 29 日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2017 年 6 月 29 日

4 35.02 2,141,633.00 12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2 5,254,140.00 12 2017 年 6 月 29 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2017 年 6 月 29 日

6 35.02 2,284,408.00 12

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2017 年 6 月 29 日

7 35.02 2,284,408.00 12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 2017 年 6 月 29 日

8 35.02 1,921,191.00 12

有限公司

合 计 21,024,557.00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发行对象的获配产品情况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产品

1 靳晓堂 -

8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 4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 5 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4 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优增 1 号

富春定增传璞 1 号

甲秀老友 1 号

富春定增 929 号

富春定增增利 10 号

紫金 5 号

富春定增 790 号

新安定增 1 号

富春定增 759 号

富春定增 762 号

富春定增 922 号

定增宝安全垫 4 号

紫金 6 号

富春定增 926 号

富春定增 793 号

富春定增 679 号

富春定增 908 号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春定增 693 号

富春金汇瑞合 2 号

富春定增 900 号

玉泉 521 号

富春定增 1028 号

富春宝利定增 8 号

悦达醴泉定增 3 号

华辉定增 3 号

华辉定增 6 号

富春定增 1036 号

富春定增 830 号

玉泉江苏信托 1 号

富春定增宝利 11 号

玉泉云锦 1 号

飞科定增 1 号

悦达善达定增一号

玉泉 62 号

玉泉创鑫 3 号

9

玉泉 389 号

富春定增 1029 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策略产品(个分红)委托

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策略产品(寿自营)委托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汇添富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6

公司 汇添富-利安人寿-定增盛世专户 19 号

汇添富-定增精选盛世添富牛 85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7 共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申万菱信资产-工商银行-华融远策 1 号定增优势组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 合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8

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资产-远策定向增发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

申万菱信资产定向增发-金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除靳晓堂系发行人的总经理,亦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靳坤之子外,最终获配

的其他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

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前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承销商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所

有产品,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其中四个产品(中国太平洋人

寿股票定增策略产品(个分红)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

增策略产品(寿自营)委托汇添富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利安人寿-定增盛世

专户 19 号、汇添富-定增精选盛世添富牛 85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深圳市创新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范围内需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上述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

备案。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靳晓堂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所认购的产品为公募基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

10

其中一个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靳晓堂外,上述其余发行对象和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若发行人未来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进行重大交易,将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如实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 赵春奎、郑瑜

项目协办人: 王鹏

经办人员: 朱泓桦、陈佳一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 021-23219849

传真: 021-63411627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童楠

11

经办律师: 许平文、姚思静、沈超峰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联系电话: 021-58358013-888

传真: 021-58358012

(三)审计机构

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 陈永宏

经办会计师: 张坚、党小安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外文文化创意园 12 楼

联系电话: 021-51028018-1101

传真: 021-58402702

(四)验资机构

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 陈永宏

经办会计师: 张坚、党小安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外文文化创意园 12 楼

联系电话: 021-51028018-1101

传真: 021-58402702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10,040,000 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持有限售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条件股份

数量(股)

1 靳坤 51.21% 56,346,160 56,346,160

2 谢云臣 10.90% 11,996,720 11,996,720

3 靳晓堂 3.72% 4,096,960 4,096,960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睿进 5 号证券投资集合

4 3.16% 3,472,427

资金信托计划

5 陶万垠 2.28% 2,514,320 -

6 曹宪彬 2.04% 2,250,240 -

7 齐东胜 2.01% 2,214,320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 -

8 0.63% 694,970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优质治 -

9 0.61% 668,000

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战略新 -

10 0.58% 636,472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限售股数(股)

1 靳坤 42.99 56,346,160 56,346,160

2 谢云臣 9.15 11,996,720 11,996,720

3 靳晓堂 5.3 6,952,471 6,952,471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睿进 5 号证

4 2.65 3,472,427 -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 陶万垠 1.92 2,514,320 -

第一创业证券-国信证券-共

6 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资产管理 1.74 2,284,408 2,284,408

计划

7 曹宪彬 1.72 2,250,240 -

8 齐东胜 1.69 2,214,320 -

13

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3 2,141,633 2,141,6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1.63 2,141,633 2,141,633

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0,040,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1,024,557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1,064,557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类别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75,309,840 68.44% 96,334,397 73.50%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4,730,160 31.56% 34,730,160 26.50%

二、股份总数 110,040,000 100.00% 131,064,557 100.00%

(二)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

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

将得到提高。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转向器零部件和减震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转向器零部件和减震器零部件扩能项目、技术

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将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并进一步成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14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同时,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并带来新的管理理

念和方法,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

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六)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为靳晓堂,

靳晓堂系发行人的总经理,亦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靳坤之子,靳晓堂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新的关联交易。本

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后,亦不产生同业竞争。

15

第三节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

北特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

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

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认购对象的选择

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内容与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履行本阶段必要的法律

程序,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6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王 鹏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春奎 郑 瑜

年 月 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王开国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许平文

童 楠 姚思静

沈超峰

年 月 日

18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

用的审计报告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张 坚 党小安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9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

用的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张 坚 党小安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0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

工作报告》、《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

发行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2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之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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