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赖湘平律师、邢硕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确定具体召开日期。
2、宫少林董事长确定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16年6月30日10:00开始,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博林诺富特酒店;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1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16年6月30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 3,711,389,58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9%。经本所律师
核查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2、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
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