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科: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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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出售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交易对方天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及上

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故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

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董事签字:

李国春 李靖波 关 明

高大林 吴振清 苗文政

王道仁 孙立武 周序中

二 O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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