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四届一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桃李面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
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