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间接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提议变更有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间接控股股东信息集团变更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部
分条款,变更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解决间接控股股东信息集团与公司存在的同业
竞争问题,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间接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
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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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
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晖 吴超鹏 罗元清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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