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6 月 8 日、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
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日电子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
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日电子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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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号楼 13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
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2时30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46,363,6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5000股。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
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投票的股东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经统计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经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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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37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37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三)《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37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374,6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
反对0股;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37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
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6,37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37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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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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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唐亚飞
王 凌
2016年 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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