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77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72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3,3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30.86 元,募集资金 102,918.1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 5,017.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97,901.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 004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
范文件,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称“杭州银行
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以下称“民
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支行(以下称“北
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称“专户”),该三个专户用于
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存储和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中信证券”)以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公司 2014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14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议案,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启动后,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
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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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中信
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兴业证券完成。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要求,公司与兴业
证券以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
和义务。
各个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1101013388100044308
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 0150014170000342
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 01090849300120109024716
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履行义务。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后经公司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全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目前公司已经将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鉴于
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账
户注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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