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五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
了审查和监督,并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在审阅相关资料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
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正常经营活
动需要,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
了回避,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桂华
张双才
穆铁虎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