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 人乐 公告编号:2016-031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29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公司一楼多功
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金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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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108,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271%。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040,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171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代表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方炜
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6,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1%;反对 62,4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16%;反对 62,4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6,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1%;反对 62,4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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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16%;反对 62,4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5,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8%;反对 63,3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297%;反对 63,300 股,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方炜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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