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5 证券简称:三德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8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 8.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4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35.3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289.70 万元。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CHW 证验字[2016]003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实验分析仪器升级扩产
上海浦东发 项目、燃料智能化管理
展银行股份 子系统集成项目、风透
公司 66100155260001926 18,289.70
有限公司长 式快速干燥技术产业化
沙河西支行 项目、技术及培训中心
与信息化升级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前辉、成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数值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按照第六条约定向国泰君
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HW 证验字
[2016]0039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