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叶思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下
称 《 规 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等事项。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
00 时在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
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9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
00—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股份数 170,361,4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9.4219%(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262,617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762%),具
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数
170,352,2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9.4192%;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9,2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02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铧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珠海星蓝华
金文化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2,278,3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257,6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96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
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参与设立珠海富海华金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2,275,1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票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254,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877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9%;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
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发起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2,275,1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票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7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9%;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
避表决。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无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 于 原 议 案 的 修 改 和 临 时 提 案 的 提 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吴友明
经办律师: 李间转
叶思燕
二 O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钰海环球金融中心 2403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