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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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

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

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七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

的代理人 4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970,7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9.244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共计代表股份

119,411,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8.968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0 名,代表股份

559,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0.27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

表决,同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

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9,948,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11%;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78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78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截止2015年12

月31日本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240,263.44元。从股

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19,956,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82% ; 反 对 10,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9%;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77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9,94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762%;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苗红伟

律师: 苗红伟 吴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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