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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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0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

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2016年6月29日15:00至2016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970,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9.244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名,

共计代表股份 119,411,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8.968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0 名,代表股份 559,7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0.276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

所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二)提案的表决情况

1、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9,948,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0,9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同意537,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44%;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6%;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4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4,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同意53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191%;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6%;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4,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53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191%;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6%;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4、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

司(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240,263.44元。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因

2

素综合考虑,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19,956,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

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3,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545,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630%;反对

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1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3%。

表决结果:通过。

5、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

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4,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53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76%;反对

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1%;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6、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9,94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24,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53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081%;反对

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25%;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吴波。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

3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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