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6-30 18: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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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

元、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

尚珍妹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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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傅玲、

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

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

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月 日

在中国珠海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金元

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乙方:宝发 1 号,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一:魏廷占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碧波园 1 号楼 2 门 302 号

身份证号码:120103196507285439

乙方二:廖伟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37 号

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0511879X

乙方三: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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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碧波园 1 号楼 2 门 302 号

身份证号码:120103196701282323

乙方四:张艳新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鑫茂科技园 1-A-908

身份证号码:120113196603301251

乙方五:徐林立

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01091713

乙方六:尚珍妹

身份证号码:320421195301291624

乙方七:燕金元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和乙方七,单独称为“一

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300246,公司总股本 146,088,000 股。本次

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1,700 万股(含 1,700 万股)。

2、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系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成熟的投资经验,拟通过“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宝发 1 号”)参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3、目前宝发 1 号尚未设立,乙方以实际投资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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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作为代表签订本协议。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之股份认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有如下含

义:

本协议 指本《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包括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如有)

本次发行、非公开发

指甲方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行 A 股股票

非公开发行完成 指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为准

本次交易 指根据本协议乙方以其所拥有现金认购甲方向其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的交易行为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股 指发行人于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1.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条 认购方式

2.1 乙方以现金作为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对价。

第三条 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3.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

文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

式:(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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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资管计划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接受市场

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3.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其他条款如下: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锁定期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持股期限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资管计划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上市交易,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24 个月后、36 个月后可以

分别解禁 33%、33%、34%。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3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的

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滚存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4.1 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乙方本次认购总金额为【56,000,000】元。其中,

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份额(份) 认购金额(元) 保证金金额(元)

魏廷占 7,000,000 7,000,000 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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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伟 6,400,000 6,400,000 640,000

傅玲 1,600,000 1,600,000 160,000

张艳新 1,000,000 1,000,000 100,000

徐林立 18,000,000 18,000,000 1,800,000

尚珍妹 2,000,000 2,000,000 200,000

燕金元 2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合计 56,000,000 56,000,000 5,600,000

乙方确认拟认购宝发 1 号份额为【56,000,000】份,认购金额为【56,000,000】

元人民币,并承诺将拟认购宝发 1 号份额总资金规模的【10】%(共计人民币

【5,60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如果认购的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 1

股整数时)情况,则四舍五入。

4.2 若根据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需

要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甲方可据此相应调整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

调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五条 对价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九条“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按照甲

方的通知及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

将认购金额汇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

第六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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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

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6.2 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

定者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7.1 甲方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

法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为具有签订

和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7.2 乙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

证不与其他认购对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7.3 双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享有充分的权

利和授权。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4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不违反双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不违反任

何法律规定。

7.5 乙方在认购及持有甲方股份期间,不得投资于与甲方属于同一行业的

其他公司。

7.6 乙方应按照要求按时签署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在甲方发出

缴款通知时,根据宝发 1 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上述

保证金将转为乙方认购宝发 1 号份额的出资。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缴款截止日

前履行上述签约和认购义务,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5,600,000】元。

7.7 乙方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均为乙方自有可支配资金;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通过宝发 1 号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7.8 乙方承诺,若宝发 1 号涉及任何信息披露,将由本人按期提供,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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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有效性。

第八条 保密

8.1 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机密、客户资

源及本协议项下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要求外,未经对方

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信息,但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

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

披露除外。如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之内容时,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8.2 除按中国法律或深交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乙方在未获协

议他方的书面同意前(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不得发表或准许他人发表任

何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附带事宜有关的公告,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

的除外。

8.3 甲乙双方分别对其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聘用的员工或主管、顾问、

银行、经纪人、代理商、会计和与业务有关的律师等的保密职责和侵权责任负责。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9.1 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已同意本次交易并签署本协议;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9.2 除非上述第 9.1 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 9.1 款

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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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 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

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

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

止本协议;

(3) 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 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

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

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0.3 本协议终止的效力如下:

(1)如发生本协议第 10.2 条前三项约定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应协调本次

交易所涉各方恢复原状,且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生本协议第 10.2 条第(4)项约定的终止情形,违约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如放弃认购,则应承担认购金额的 20%作为违约责任。

1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

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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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12.2 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

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

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 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

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

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14.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

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4.3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

定除外。

14.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

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

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4.5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本次股份认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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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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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甲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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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一(签字):魏廷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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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二(签字):廖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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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三(签字):傅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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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四(签字):张艳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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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五(签字):徐林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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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六(签字):尚珍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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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七(签字):燕金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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