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为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
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
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 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二、分红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
配的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及分配比例:
1、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鼓励,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系指单项或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投资或现金支出的事项)发生;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 30%;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公司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利润将服务于公司的战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主要用于业务规模扩大所需资产购买支出及配套流动资金、兼并与重组、以
及提高科研实力等所需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
董事和外部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
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
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九、规划的其他事宜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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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