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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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16-040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09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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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5 年末的总股本 318,6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3,186,000.00 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 元;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

2/4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方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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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8812155

联系传真:0577-88842287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 92 号

邮政编码:325003

七、备查文件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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