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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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1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即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1,393,448,1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41,803,443.18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3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股东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 新钢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0-6294351

七、备查文件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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