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
5.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2016 年 6 月 18 日、2016 年 6 月 20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16年6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
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8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延至2016年6月29日。
3. 根据MKCP VC Investments(Mauritius)I Ltd.提交的《关于2015年度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前述
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6月29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2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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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博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公司247,903,971股股份,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70%。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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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续聘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8) 《关于选举王远东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9) 《关于2015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议案中,第(4)项议案未获表决通过,其他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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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承办律师:
赵世良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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