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
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的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向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下称
“中国橡胶”)购买中车双喜轮胎有限公司(下称“中车双
喜”)100%股权、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下称“黄海有限”)
100%股权;以现金向倍耐力(Pirelli Tyre S.p.A)购买倍
耐力工业胎(Pirelli Industrial S.r.l.)10%股权,同时
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倍耐力(Pirelli Tyre S.p.A)出售持有
的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焦作风神”)80%股
权。
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报告为基础
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
中车双喜 100%股权、黄海有限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833,823,000 元,焦作风神 80%股权交易作价为 497,673,280
元,倍耐力工业胎 10%股权交易作价为 70,067,516 欧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国橡胶为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
方倍耐力(Pirelli Tyre S.p.A)为中国橡胶控股子公司,
二者均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
易总金额大于 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
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及其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
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
价值,为本次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中联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中
车双喜 100%股权、黄海有限 100%股权、分拆至焦作风神的
乘用胎业务净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
法的评估结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倍耐力
工业胎 10%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
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
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
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交易
价格,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
具有公允性。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
易事项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
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是
根据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当前市场发展趋势做出的,并可切实
履行中国橡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购买、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薛爽 杨一川 范小华
2016 年 6 月 28 日